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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承揽工程须签廉政协议

2010-10-08 管理员 阅读 1957

2010/10/8编辑:华桦来源:《中国市政》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检察院近日联合制定《海南省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今后,海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将实行廉政承诺制度。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须签订廉政协议,载明廉政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承发包双方落实廉政承诺制度。

    《规定》严格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利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擅自变更设计、偷工减料,以及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人员的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实施信用评价。


    按照《规定》要求,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前,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向所在地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各级检察机关、监察部门查处的案件中涉及建筑市场的,要及时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监察意见、建议或通报。被依法认定有商业贿赂行为或在检察机关有行贿档案记录的,个人将被提请吊销从业资格;单位1年内将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通过商业贿赂行为取得的行政许可将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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