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8编辑:顾丽娟来源:湖州在线
政府投建的公租房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三属成员家庭
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无正当理由放弃 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昨天,记者从市有关部门获悉,《湖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租房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出台。根据公租房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三属成员家庭、低保户家庭、重残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等配租。
■下列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已出台的公租房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据介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满足的收入、住房、户籍、学历和居住年限等具体条件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而对于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和政策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况这几种情形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同时,公租房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企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三属成员家庭、低保户家庭、重残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等配租。
■如何办理申请
公租房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房应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递交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集中向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适时配租。
申请人应当按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住房保障机构核实其申报信息。
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住房保障机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向社会公布。
■公租房实行轮候配租制
据介绍,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由市、区住房保障机构根据当年的房源情况,通过综合评分确定配租资格,得分相同时以抽签方式确定,配租资格确定后予以公示。
未取得配租资格的轮候对象,其轮候资格从本次配租结束之日起保留3年;再次配租时,超过1年的,须进行资格复审。
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家庭应在确定住房后,与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同时,按照规定,对于取得配租资格的公租房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配租资格,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统一配租的;(二)参加统一配租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租赁手续的;(三)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况。
合同签订后,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此外,按照规定,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等以上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并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同时,公租房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