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安全管理机构为独立职能部门

2008-07-24 管理员 阅读 2044

编辑:华桦来源:浙江市政

   《中国建设报》讯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进一步规范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共二十条,对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进行了规定。

相关职责

    根据《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有十四项职责,包括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等。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员配备要与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相适应(具体见表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担八项职责,包括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等。

在建工程要有安全领导小组

    《办法》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并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其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要根据工程面积、工程合同价、施工人员数量、施工危险程度等因素的不同而增减(具体见表二)。

    对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办法》作出了规定。其中,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对作业人员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等。

    《办法》同时明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办法》全文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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