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2010-09-14 管理员 阅读 2759

编辑:华桦来源:


    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建城[2009]158号,以下简称《规程》)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

  (一)许可权限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核准由设区市(含义乌市)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申报程序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一级资质,申请企业依法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二级资质,申请企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三级资质,申请企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申报资质的一般规定

  1.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的企业,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一级资质的标准条件。

  2.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的企业,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二级资质的标准条件。

  3.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的企业,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三级资质的标准条件。

  (三)资质审查的一般规定

  1.直接受理资质申请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2.资质许可实行评审公示制度。许可机关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本机关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相关企业需陈述的,可按原申报程序对评审结果提出陈述意见报许可机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署实名向许可机关反映具体情况。

  3.资质许可实行复审和实地核查制度。许可机关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材料进行复审,对需要组织实地核查的,许可机关应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建立核查档案。

  4.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许可机关核准的资质企业名单在本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5.资质许可机关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6.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7.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二级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三级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材料

  (一)一般要求

  1.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附件资料按本办法规定的顺序进行装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套。

  3.资质申请资料初次接受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

  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疑义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

  4.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5.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明晰、字迹清晰工整,扫描件和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6.所有证件(包括资质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毕业证书等)都需提供扫描件。

  7.职称证书必须是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颁发的;非人事部门颁发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

  8.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申请三级资质等级的不提供);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4.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7.申报一级资质需附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1.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程业绩资料(第三册)

  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结算书或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管理

  (一)证书领取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在公告发布2个工作日后开始发放,二、三级资质证书在公布5个工作日后开始发放企业直接到许可机关领取。

  2.申报企业领取新核准的资质证书时,需将原有的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许可机关。

  (二)证书制作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三级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

  3.资质证书一正五副,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二、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2.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申报等级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

  (四)证书变更

  1.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证书信息变更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按原申报程序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2.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手续。对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变更,直接受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发证机关对申请变更的企业经审核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现资质等级标准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经审核不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现资质等级标准的,需按申报程序要求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4.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⑴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及说明;

  ⑵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⑶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现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

  ⑸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⑹企业改制、股权变更或合并等所致资质证书变更时,还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现资质等级企业标准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证书遗失补办

  1.企业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后需及时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按原申报程序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证书。

  2.发证机关应在补证申请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并在补办证书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告遗失证书作废。

  3.申请证书补办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资质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及补办申请;

  ⑵企业刊登的遗失声明;

  ⑶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六)信息变更备案

  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资质的企业,凡网上申请材料所涉及的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按资质核准程序申请网上信息变更,并将变更情况书面材料报发证机关备案。

  四、资质延续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在其现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程序申请资质延续。经资质许可机关审核,在资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符合原资质等级标准的,同意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经审查不符合延续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二)申请资质延续所需提供的材料与原资质核准申请材料相同。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原资质核准机关依法注销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如需继续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五、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园林绿化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和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

  (二)在资质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

  (三)资质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许可的;

  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许可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许可的;

  4.依法可以撤销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四)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并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依法终止业务活动的;

  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资质有效期内的重新核定

  1.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标准》中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2.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核准程序要求,按资质申报程序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3.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改制、重组或分立的企业,如不符合资质变更条件,需按资质申报程序,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六、其它有关事宜,按《浙江省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12日 实施日期:2010年03月12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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