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及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试行)

2008-06-05 管理员 阅读 2056

编辑:华桦来源:浙江市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全面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及先进工作者,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评选名额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分配参考指标。

    第三条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及先进工作者有效期为三年(即上年当选不参加下两年评选,下同),有效期满可重新申报。

    第四条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及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由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负责,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秘书处负责地区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企业评选范围:浙江省从事建筑、安装、交通、水利、电力、市政建设工程及装修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包括中央、外省驻浙企业)。

    第六条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企业的评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系列并通过认证注册,建立、健全了质量管理体系并稳定有效运行。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科技进步推动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在质量管理上有所创新;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积极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具有较高的质量信誉和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近三年(不含申报当年,下同)工程质量在全省同行业中居先进水平:

      1、近三年来所承建的工程全部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率100%。

      2、近三年所承建的工程至少创两项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即“钱江杯”优质工程或其他省、部级优质工程。

    (四)坚持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近三年至少获两项市级以上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其中有一项省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

    (五)面向市场、面向用户,不断满足用户需求。近三年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未出现用户对工程质量的投诉情况。

    (六)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第七条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浙江省从事建筑、安装、交通、水利、电力、市政建设工程及装修的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包括中央、外省驻浙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各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人员及相关协会人员。

    第八条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一)企业申报人员所在企业建立了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原则上首先从获得全国、省级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企业、省部级以上质量管理奖等先进企业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者中推荐。质量监督站申报人员其所在单位建立了科学规范的监督制度并有效运行。

    (二)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精神,在提高工程质量、满足用户需求、实施名牌战略、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突出成绩。

    (三)从事技术质量管理工作8年以上,发表过相关论文、著述成果或主持制定过单位质量管理方面的方案、办法等文件,个人或主持的工作获得过上级质量管理部门的荣誉称号。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中级人员所在企业近二年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质量监督站人员所在单位监管的区域范围内近二年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五)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在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中有较高威望。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及先进工作者申报原则和程序:

    (一)由各相关协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企业及个人申报、推荐工作。

    (二)申报企业和个人填写《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优秀企业申报表》及《浙江省工程建设先进工作者申报表》(其中《企业自我评价报告》和《个人主要业绩》栏必须严格根据评选条件撰写),附上有关证明资料(企业应有资质等级、优秀工程、QC成果获奖及主要指标证明,个人应有论文发表、所获荣誉称号证明,证明资料可用复印件),由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报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秘书处。

    (三)负责推荐的单位应对申报资料严格把关,一般应以企业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为基础,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四)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如弄虚作假,则取消申报或评选资格,取消已获称号,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  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设立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及先进工作者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审定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从事工程质量管理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专家由已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并贯彻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和质量管理知识,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等先进科学管理理论和方法;

    (三)工作认真,作风正派,清正廉明,秉公办事。

    第十二条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企业评审程序:

    (一)初审: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秘书处依据评审条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必要时可到企业进行复查核实。

    (二)审定:由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及先进工作者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资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及先进工作者的

申报、初审和评审时间,由协会根据当年的工作进展具体安排。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审定的企业和个人,由浙江省工程质量管理协会分别授予“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企业”、“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对荣获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及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企业和个人,各市(县)、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在有效期内,若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发生四级(含)以上重大质量事故或三级(含)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取消其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

    第十七条  被取消称号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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