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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

2008-06-05 管理员 阅读 2192

2008/6/5编辑: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从而规范和推动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的开展。

    第二条  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工程施工,其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和实际效果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相当的社会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三条  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备案制和参选制两种。在浙江省内所有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开展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并向当地市政行业(工程)协会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单位报送备案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要求参加创建省市政标化管理示范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在当地备案的基础上填报省市政标化示范工地参选表(见附件二)和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专项方案。

    第四条  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活动,自觉执行政府和行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注重民生,为创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

    第五条  受浙江省建设厅委托(浙建建〔2005〕41号文),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立省市政标化工地评选专家库,成立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选委员会成员(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评选委员会成员由省市政行业协会会长(或授权人)在每次评选会议之前,从评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选专家库人员由各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推荐,由省市政行业中从事施工安全管理的专家组成,专家库人员应不少于评选委员会人数的3倍。

    第七条  省市政标化工地评选,主要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建筑业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例环保、治安、卫生、交通等)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  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是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与工程质量创优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和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市政工程的参评工程应首先获得“省市政标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九条  评选范围:在浙江省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

   (一)建安工作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管道铺设、垃圾处理、河道整治、公交场站、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工程。

   (二)建安工作量在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收集、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市政公用工程。

   (三)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作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人行天桥、过街通道、市政民防、市政标志性构筑物等特殊工程。

   (四)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省市政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指上年度10月1日后至本年度9月30日前)未发生有责人员伤亡事故和其他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浙江省内注册或登记进浙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

   (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1、承建建安工作量最多的一家,其建安工作量应达到工程总造价的30%以上;

    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建安工作量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但主承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3家;

    3、当参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的建安工作量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施工工作量依次为大的参建单位,最多为4家。

    二、申报省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参与建设的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有创省市政标化工地计划,且在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备案和已挂牌;

   (三)工程在上年度10月1日以后,本年度9月30日以前已通过竣工验收;

   (四)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符合要求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五)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落实;

   (六)施工人员已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建立民工学校,学校制度健全,活动正常;

   (八)工地标化工作已获得工程所在地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或市市政工程协会)确认;

    三、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省市政标化工地:

   (一)发生有责人员伤亡安全事故和工程建设严重安全事故的;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本工地发生恶性病疫或10人以上食物中毒的;

   (五)发生重大危害市政管线事故的;

   (六)在省级和设区市相关部门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

   (七)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等其他事件的。

第三章  备案与检查

    第十一条  省内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都要开展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活动。备案制按下列程序备案:施工企业填写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备案表,经设区市市政协会及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在项目工程开工一个月内,送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备案。申报参选创建省级市政标化示范工地的应报送《申报表》并向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领取“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牌,在工地大门口醒目处悬挂,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汇总表由各市市政协会在当年6月30日和9月30日分两次填报(见附表三),“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由省市政行业协会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实行目标管理和全过程控制。日常检查采用项目部和企业自查;设区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不定期检查(一般在基础、主体结构、安装或附属设施施工三个阶段分别进行);省市政行业协会对参选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工程项目组织两次检查(一次明查,一次暗查)。明查由省协会秘书处会同施工、质监监理专业委员会组成若干检查组进行。检查依据国家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省建设厅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文件要求,在听取各市开展创建活动情况汇报的基础上,到工程工地查看安全台账和基础资料。按现场安全管理(15分)、文明施工(15分)、施工用电(15分)、土方工程施工(15分)、桥涵施工(10分)、隧道施工(10分)、脚手架与模板工程(5分)、安全防护(8分)、施工机具(7分)等九个项目进行检查(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三,括号内为总分值中各项的加权分值)。检查评分实行100分制,多人对同一项目检查评分时,应按加权方法确定分值,权数的分配原则应为:专职安全人员的权数为0.6,其他人员的权数为0.4(见附件四)。检查情况应填入《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附件四),作为评选省市政标化工地的重要依据,同时体现施工全过程跟踪评价的原则。在检查中发现文明施工或安全生产问题比较严重时,可实施警示或摘牌处理,摘牌分为临时性摘牌和永久性摘牌。受临时性摘牌处理的,可待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挂牌;受永久性摘牌处理的,则取消其申报参选资格。暗查工作由省市政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实施。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地,应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

   (一)明显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规和文明施工规定的;

   (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按照已经批准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并不听从劝告的;

   (三)发生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况之一的;

   (四)受临时性摘牌处理两次(含)以上的。

    第十四条  省市政行业协会对各地开展创标化工地的情况,每年调研一次,及时总结、宣传、表彰创标活动中的先进事迹,促进标化工地创建工作又好又快地开展。

第四章  申报材料与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对经设区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推荐的申报省市政标化工地,实行全数评选。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供专家评选的11项资料于当年11月15日前送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申报省市政标化工地需提供的11项资料分别为:

   (一)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工程总承包、分包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专项方案;

   (五)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校核件);

   (六)工地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七)一篇介绍工地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八)获设区市市级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证明件(由设区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或市市政行业协会提供);

   (九)省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参选工地三阶段检查记录表(市市政行业协会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单位提供);

   (十)项目部民工学校活动总结;

   (十一)反映标化工地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含民工学校活动)的录像资料(录像放映时间在10分钟内,注重标化的内容,采用DVD制式光盘制作)和《浙江省市政工程安全检查评分办法》中所指的九个检查分项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资料(包括悬挂参选牌的实照)各一份(15~18张)。

    第十六条  省市政标化工地名单的产生应坚持以下评选程序:

   (一)在评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3─5名,设组长1名,组成评选专家组,对推荐申报工地的资料进行审查,综合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

   (二)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若干名;

   (三)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主要议程有:

    1、听取评选专家组审查意见汇报;

    2、查阅申报材料;

    3、评委评议;

    4、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名单。申报建设工程钱江杯奖(市政公用工程)所必须的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名单,在省市政标化工地名单中按条件择优选报。

   (四)评审结果报会长会议研究审核,并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五)省市政标化工地评选实行公示制,对评出的获奖工地在《浙江市政》网上公示七个工作日后正式确定名单,发文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市政标化工地评选每年一次,评选时间为当年11月份。

    第十八条  申请省市政标化工地备案数量不受限制,参选省市政标化工地数量由当年常务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并公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若浙江省建设厅发布新的规定,本《实施细则》与新规定有差异时,则以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已经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并在省建设厅城建处、省建筑业管理局备案,于二○○八年三月二日起试行。

 

 

 

 

                                    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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