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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评选办法

2008-06-05 管理员 阅读 1904

2008/6/5编辑: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我省市政工程质量的全面提高,在市政行业中争创名优工程,旨在评出精品,达到示范样板作用,做到学有方向,赶有目标,参照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是浙江省市政行业在市政公用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奖项,其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一流水平。评选工作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优中选精的原则。

    第三条  浙江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组织评选、颁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参评工程必须是在我省内所在市、县规划区范围内,列入省、市建设计划的项目,具有《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建成发挥使用功能和社会效益的市政公用工程。

    第五条  工程规模:建安工作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道路(含排水)、垃圾处置和3000万元以上的桥梁工程、隧道、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厂、净配水厂、城市照明、热力工程、燃气工程、城市广场、城市公交场站等市政公用工程。其中城市广场的市政部分设施建成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50%,工作量不少于总量的60%。

    第六条  外国独资工程及由外国承包商承建的市政公用工程不列入本评选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市政金奖示范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浙江省内注册或登记进浙的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

    2、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相应的市政公用工程承包资质;

    3、工程严格执行了“三法二条例”(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强制性条例),达到国家和部颁的有关工程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化的要求;

    4、工程必须是完整的,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并且已被评选为设区市级施工安全、工程质量获奖项目;

    5、工程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并经过一年运行使用(或在上年9月底以前竣工验收),质量优良,同时设计合理、工艺正确、节能环保,效益明显。

    第八条  按《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和《补充规定》、验评标准和“备案制”中有关质量评估要求,一个单位工程的项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评价。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群体项目,各单位工程必须全部合格,工程优良率应达到80%以上(以单位个数和工程量双控制),其主体工程必须优良。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浙江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的申报每年一次,当年3月30日前申报结束,然后开展复查、评审。

    2、单位工程由承建主体工程的施工企业(总承包)申报,群体工程由负责组建的建设单位申报,并注明主要参建施工单位(其参建工程量须在总投资的30%以上并有分包合同)以及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

    3、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好《浙江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申报表》,经建设、监理、质监、管养以及所在市(地)市政协会(或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并分别在申报表上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盖上各自公章后,报送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申报材料

    1、《浙江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申报表》一式二份;

    2、工程的立项批文、施工许可证、工程备案表、施工合同及工程决算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3、工程主要平面、立面(横断面)和总平布置图(指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的施工缩印件;

    4、工程创优计划(包括工程概况、质量目标及达标措施);

    5、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工程相应的市政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6、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设区市级质监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说明;

    8、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

    9、已被评为“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证明件,节能及十大新技术应用证明件。

    10、已被评选为设区市级获奖项目的文件或证件,并附有核定质量等级的原始记录(即具备有外观、实测、质保及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等4种评分表格),并有核定人员签字和加盖公章;

    11、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创优实况的DVD(播放时间约10分钟)光盘一张和工程彩色照片10张(其中4张反映工程竣工后的全貌,6张反映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情况),要求图像真实、清晰、图文一致。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初审复查

    1、初审复查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2、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由省协会秘书处组织复查小组对申报工程项目进行资料和现场检查。复查小组由省内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专家组成,每组3—4人。

    3、复查内容:

    ⑴听取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关于建设、施工、监理质量情况的介绍,着重于工程的质量创优活动、质量管理。主要内容为工程概况和特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评定结果,施工方法和质保措施以及“十大新技术”的应用等情况。同时听取工程管养接收单位对工程质量情况的评价;

    ⑵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

    ⑶查阅工程资料;

    ⑷对查验中发现的异议进行质询和进一步了解;

    ⑸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听取当地干部、群众意见。

    4、复查小组对工程外观、实测数据及质保资料进行符合性抽查评分,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写出复查报告。

    第十二条  评审

    1、评选工作由省协会聘请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浙江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初审复查报告进行评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参加,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到会三分之二评委通过,确定获奖工程名单。

    第十三条  确定的获奖名单原则上以得票高低排序,并在《浙江市政》网站上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则正式发文公布;如有异议,则由省协会秘书处组织复查,将复查结果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裁决后公布获奖名单,在评选年年会(会员或理事大会)上授奖。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浙江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的承建施工企业,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授予“浙江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 奖杯,对主要参建单位(单位工程质量优良者)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在《浙江市政》会刊和网站上予以通报表彰,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获奖单位在市政建设工程招投标方面和年度绩效考核时应给予相应的优先。获奖单位对获奖项目作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业主应鼓励和支持施工承包商建造优良工程,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给予奖励”之规定,对获奖工程建设业主应当给予施工承包商奖励。

    第十六条  对获得“浙江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的项目,将择优推荐参加“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优质工程)”和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评选。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准对初审、复查人员请客送礼和超标准接待。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八条  初审、复查人员和评委会成员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已经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二○○八年三月二日起执行。

 

 

                                                           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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