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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政行业先进单位评选办法

2008-06-05 管理员 阅读 1943

2008/6/5编辑: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我省市政行业企事业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服务功能、强化内部管理、扩展外部市场、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产品、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激励会员单位树旗帜、争先进、创一流,进一步推进我省市政行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五届三次理事会决议,在我省市政行业内开展先进单位的评选工作,为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市政行业先进单位(以下简称:省市政先进单位)是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奖,本评选活动在本协会会员中开展。本项评选活动其目的为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使会员单位在遵纪守法、行业自律、经济效益、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管理水平、服务水准诸方面不断提高。先进单位的整体素质和主要经济技术、服务指标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省市政先进单位每年六月份组织申报,经过单位申报、组织推荐、专家评议、评审委员会审核表决、向社会公示等步骤确定,于当年九月份完成。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参加申报“省市政先进单位”的成员必须是本协会的会员,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人资格注册地必须在浙江省境内。

    第五条:参加申报“省市政先进单位”的成员其主业必须是属于市政行业的范畴,例如市政项目建设开发、市政工程设计规划、市政工程施工、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质监、检测、监理;市政机械、设备、材料、构件生产和销售;市政技术开发、研制、咨询;市政人才培训、教育、市政行业管理咨询等等。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申报“省市政先进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2、经营、生产、服务作风端正;按证经营、依法纳税;重合同、守信用、讲诚信;坚持“三个代表”思想,“两个文明”建设工作成效显著;近两年来获得过设区市政府或行业协会的先进单位光荣称号或获得过两项以上(含)政府部门的单项奖光荣称号。

    3、单位基础管理工作扎实,工程、产品、服务、客户管理工作水平上乘;管理手段先进、制度健全、台帐完整,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服务水准处于本地区前列、省内先进水平。

    4、单位领导班子人员勤奋、和谐;具有开拓创新能力;无违法违纪行为。单位员工具有敬业爱岗,团结务实精神。单位环境和作业现场整洁有序、文明卫生。

    5、近两年内无重大人员伤亡;无工程(产品)质量事故;未受到当地新闻媒体连续曝光;未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及其他处罚。

    6、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和工程“创优争杯”活动;积极开展设施养护管理、运行保障创一流活动;积极开展工程质量、产品质量用户最满意活动;积极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活动(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I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7、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关心协会发展,按时交纳会费,参加协会相关活动。

    第七条、因业绩突出,在今年度已被政府有关部门评为省级(部级)的先进单位。

第四章  申报办法和要求

    第八条:“省市政先进单位”每年评选一次。由会员单位按照评选条件自愿上报至各市市政行业协会,各市市政协会初审后择优推荐至“省市政先进单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资料和现场考证;向评审委员会作出书面审查报告;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及投票表决,评选出先进单位。

    第九条:申报“省市政先进单位”的会员要如实填写《浙江省市政行业先进单位申报表》和《浙江省市政行业先进单位业绩表》;同时撰写3000字以上的业绩材料(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将与评审条件相适应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二份编目装订成册上报。另外报送有解说的反映单位综合实力及管理、服务水准的VCD(或DVD)光盘一份(播放时间在十分钟内)。

第五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本协会成立“省市政先进单位”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必要时,聘请行业内专家参与评审。会长为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其他人员为委员。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本协会秘书处,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评审办公室负责,主要负责宣传、倡导、总结本项活动的开展和不断提升;收集、汇总、审核申报材料;接受相关咨询和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办公室的审查报告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评议和投票表决。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到会评委必须超过评委总数三分之二(含)才有效。经评委无记名投票,获到会评委二分之一(含)选票通过,根据常务理事会确定的名额,以得票多少排序确定“省市政先进单位”名单。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三条:参评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四条:评审人员和评审办公室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真心实意做好服务工作,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

第七章  公示、表彰和年检

    第十五条:经评审为“省市政先进单位”,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在《浙江市政》网上公示十个工作日,无异议者则由省市政行业协会发文表彰,并在年会(或理事会)上授予奖牌(匾)和证书。该称号从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第二年度五月份进行年检,年检合格者继续有效;年检不合格者,由评审办公室向本年度评审委员会提出报告,经二分之一以上评委同意发文撤消该单位荣誉称号,并在《浙江市政》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全国优秀市政施工企业”的推荐名单将在浙江省市政行业先进单位中选拔。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先进单位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已经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五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二○○八年三月二日起实施。本协会原开展的“浙江省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的评选活动已一并纳入“浙江省市政行业先进单位”的评审活动之中,原《浙江省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评选办法》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一、浙江省市政行业先进单位申报表

二、浙江省市政行业先进单位业绩表

 

 

                                     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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