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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强化地铁建设项目法人责任

2009-10-26 管理员 阅读 1931

2009/10/26编辑:华桦来源:《中国市政》

    为确保地铁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江苏省建设厅近日就加强地铁工程建设管理出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特别是强化了地铁建设项目法人的责任。

  意见指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大、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风险高,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长远发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各方主体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切实重视和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要认真履行建设程序,严格依法建设,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费用,杜绝“低于成本价中标”和不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以及借口加快建设、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等现象发生。


  在加强地铁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方面,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地铁建设法人责任。其中,要求地铁建设法人委托独立的有实力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工程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跟踪监测,实行动态评估和预警,及时调整施工方案或设计方案,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和风险。同时,要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质量安全巡查督导队伍,对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隧道施工、高支模、人工挖孔桩等进行重点检查,纠正施工现场违章施工,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隐患。此外,还要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确立有效的安全管理模式。要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质量安全风险排查、风险识别,列出风险源,并做好动态监控,全面掌控地铁施工的质量安全状况。


  意见还提出,要建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领导人责任追究制。地铁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的地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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